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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網店工商登記是歷史的倒退

來源:財經網 | 時間:2016-01-22 13:41:34 | 閱讀:167 |  標簽: 電子商務   | 分享到:

關于第二類問題,嚴格的工商登記程序的確會產生實質性效果。但是,在手機實名制、通訊技術如此發(fā)達的今天,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驗明正身的義務并不是難事。關鍵在于,工商主管部門是否愿意協(xié)調金融、通信、公安和網信等其他相關部門,主動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履行這一義務提供技術便利條件。這樣既能夠確保平臺登記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又可以免除自然人網店的雙重注冊負擔。

關于自然人網店店主的法律責任財產不足的問題,既可能是因惡意轉移資產所致,也可能是經營不善的結果。但無論如何,這并非自然人網店特有的問題,而是普遍性的信用維持問題。

對自然人網店而言,不太可能通過事前的工商登記程序來增加其社會信用。因為,無論自然人店主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還是個人獨資企業(yè),其都只面臨無限責任的限制,而無需滿足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因此,在監(jiān)管層面,這與目前的網絡交易平臺注冊模式之間并無差異。當然,未經工商登記的自然人無法獲得開設銀行賬戶等方面的便利,可視為市場交易主體的自主市場選擇事項。

與事前雙重注冊模式相比,監(jiān)管部門把治理思路轉向基于事中監(jiān)管和事后生態(tài)化的保障機制將是更加務實的做法。對事中監(jiān)管而言,有必要建立一套網店店主乃至全民的信用檔案,根據(jù)失信程度對失信者施加禁入乃至對其它社會活動的限制措施,建立對網店經營者的行為約束。而事后生態(tài)化的保障機制,如賬戶安全險、運費險,以及消費者保證金,則以非常低的成本實現(xiàn)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

關于“工商執(zhí)法人員無權進入個人民宅而無法取證執(zhí)法”的問題,除非工商登記制度開歷史的倒車,一律禁止小微企業(yè)主將個人住宅設定為經營場所,否則,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登記注冊之外增設工商登記程序是無法解決這類問題的。

對于那些將個人住宅設定為經營場所的店主,監(jiān)管部門當然可以依法要求進場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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