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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公布了第一批禁用詞,抓緊收藏吧!

來源:新華社 | 時間:2016-03-07 16:05:39 | 閱讀:105 |  標簽: 禁用詞 新華社   | 分享到: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chǎn)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干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jīng)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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