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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迫消費靈機簽假名,男子刷卡后要求銀行拒付被拒

來源:北京晨報 | 時間:2016-02-12 10:08:24 | 閱讀:61 |  標簽: 信用卡   | 分享到:

因在酒吧被強制消費,張先生刷卡后故意在POS簽購單上未簽署真實姓名。事后,他要求銀行拒絕付款卻遭拒。為此,張先生將中信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交易無效。一審敗訴后,他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被強迫消費后簽假名

張先生起訴稱,他于2007年辦理了一張中信銀行信用卡一直使用至今。去年7月10日晚,他在青島一酒吧內(nèi)消費后,被商戶強制要求支付6000余元,無奈之下只得刷卡支付6262元。其輸入了正確的支付密碼,但在POS簽購單上未簽署本人姓名。

在脫離商戶的控制后,張先生即向中信銀行客戶中心致電,要求該行不要向?qū)Ψ姐y行付款。因次日在北京有會議,故當時未向青島當?shù)鼐綀缶?月12日凌晨,他又致電中信銀行要求拒絕向?qū)Ψ姐y行付款。后銀行經(jīng)調(diào)取POS簽購單,證實確非其本人姓名,但拒不負責后續(xù)處理,要求其自行承擔損失。無奈下,他只好還款。

張先生認為,雙方簽訂的中信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有多處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中信銀行在涉案交易中僅憑密碼即確認付款,逃避了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故起訴要求確認其刷卡消費的6262元交易無效,中信銀行拒絕向?qū)Ψ姐y行支付等。

被強迫消費靈機簽假名,男子刷卡后要求銀行拒付被拒

銀行無責任對照簽字

中信銀行則辯稱,領用合約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其全部條款均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處,中信銀行在涉案交易中的行為亦均符合銀聯(lián)規(guī)則。審核POS簽購單上簽名是否與信用卡背面簽名相一致的責任在于商戶而非中信銀行。如原告對涉案交易有異議,應與商戶解決。

一審法院認為,領用合約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中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jù)密碼等電子數(shù)據(jù)信息辦理的各類結(jié)算交易所產(chǎn)生的電子信息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原告訴爭的相關條款均符合《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亦不存在依法應確認無效的情形。

原告稱系受商戶強制要求所消費,但在事后未及時報案,怠于保護自己的權利。原告在并無證據(jù)證明其非自愿消費的情況下,僅以POS簽購單上非本人簽名為由,要求確認刷卡消費交易無效,既無事實依據(jù),亦無合同依據(jù),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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