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1700元,現價5折,僅售850元!”小梁在淘寶網某手表專賣旗艦店上看到手表促銷信息后,遂購買了該款手表。后在與他人交談中發(fā)現,該款手表的市場價格原本就是800元左右,其他網站上也只售800元-850元不等。小梁以某手表專賣旗艦店存在虛假促銷的欺詐事由和淘寶網沒有履行監(jiān)督核實的義務為由,將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共同賠償3倍損失。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手表專賣旗艦店賠償小梁3倍價款損失共2550元。
虛報原價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欺詐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
手表網店虛報原價是否構成欺詐?構成欺詐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故意,即經營者主觀上明知自己陳述、宣傳信息等內容是虛假的。欺詐包括兩方面: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如網店故意虛構手表的原價;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如網站首頁標明“全場五折”,實際上部分商品并非五折而未在顯著位置標明。
二是經營者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在客觀上確實實施了欺詐或者隱瞞重大交易條件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100%正品”等。
三是消費者因為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且該錯誤認識對購買或交易起了決定性或者主要的作用。如小梁因為看見促銷信息“原價1700元,現價5折”而決定購買手表,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如果欺詐與交易決定并沒有因果關系,如有證據證明消費者購買時并不知曉相關促銷信息,那么這種購買決定就不能歸因為欺詐。
綜上,手表網店以虛構原價后打折促銷的方式,使消費者陷入“該手表很便宜”的錯誤認識,從而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因此構成欺詐。
什么情況可主張3倍賠償
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該條規(guī)定將原來的2倍賠償改為3倍賠償,加大了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該條規(guī)定,消費者如果能夠證明網購中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則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的貨款之外,還可以額外主張3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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