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立即打電話讓公司人過來處理,旁邊這時圍了不少群眾,“胖子”看計劃無法實施就將摩托車開走了,其他同伙也相繼離開。
半小時后,幾個人在住的地方碰頭,綁架之事就此作罷。
隨后幾天,劉某等決定“大事”做不了就做小的,他們商議到石獅市祥芝碼頭,搶劫開轎車的賣魚女老板。計劃遇到作案目標后,將轎車攔下來,拿玩具槍、刀威脅開車的人,搶走其身上的現金等。
4月14日晚上,五人騎車到石獅市祥芝中心漁港碼頭,幾個人逛了很久,都沒有找到合適的目標。次日凌晨1點多,劉某不甘心兩手空空,順路到村子里偷了一輛摩托車,并在回去的路上被巡邏隊員發(fā)現,隨后劉某等被抓獲。
日前,石獅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某等人已構成綁架罪,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劉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已經構成盜竊罪。
綜上,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王某軍等人分別判處五年四個月至五年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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