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利益之爭
小米與360的矛盾公開激化,源于今年1月小米宣布其應用商店全線下架360軟件。小米認為,360提供小米手機用戶安裝的“雷電OS”導致小米手機出現(xiàn)無法正常升級、系統(tǒng)崩潰等問題。
對此,360則表示,“與MIUI相比,雷電OS體積小、運行快,自然贏得用戶喜愛!薄360作為應用分發(fā)平臺,為用戶推薦好產品是它的職責所在,也是對合作伙伴應盡的義務。”
盡管雙方都以“不正當競爭”為理由提起訴訟,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凌認為依照目前的法律對雙方行為界定依舊有些模糊。現(xiàn)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12月1日開始施行,距今已經23年。“現(xiàn)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一般性規(guī)定,并沒有針對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具體規(guī)定,F(xiàn)有案件審理大多引用該法的第二條。那是原則性規(guī)定,非常抽象模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即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016年2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新法明確了網絡企業(yè)的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一)未經用戶同意,通過技術手段阻止用戶正常使用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應用服務;(二)未經許可或者授權,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網絡應用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應用服務;(四)未經許可或者授權,干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應用服務的正常運行。
“盡管草案挑選了網絡企業(yè)不正當競爭的典型行為進行列舉,但這些行為之間依舊沒有必然的邏輯順序,需要結合個案才能對這些行為性質進行認定!焙鑼τ浾哒f,“法律還應該回應網絡平臺或產品的屬性問題。比如軟件商店,如果定義為私有屬性,商店開發(fā)者就有權選擇誰來入駐商店;如果是中立屬性,開發(fā)者就無權拒絕任何人。但產品提供者與消費者是直接關系,第三方無權替消費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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