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三星Note7炸機機主回先生處獲悉:其起訴三星中國公司三倍賠償爆炸的手機并涉嫌欺詐案,日前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三星炸機案終審 三星不存在欺詐
此前,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僅支持三星方面原價賠償他被燒壞的筆記本電腦,駁回了他的其他訴訟請求,并認定三星中國公司不存在欺詐故意,不用道歉。
2016年9月26日,在廣州工作的北京人回先生購買了一款三星Note7手機,剛使用了13個小時,這款手機便發(fā)生自燃,并燒壞了他擱置在旁邊的電腦。
為此,回先生與遼寧購買Note7手機并同樣發(fā)生自燃的“第5炸”機主張先生一道,前往北京,委托工信部下屬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對燃燒原因進行檢測。
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下屬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出具了對這兩部手機的檢測結果:張先生的手機“因燒損嚴重,無法推定起火原因”;回先生的手機則為:“樣品未發(fā)現(xiàn)外部加熱痕跡,樣品的熱損毀由電池自燃所致,電池由右下角的位置開始燃燒”。
2016年11月29日,在經歷了檢測手機、與三星協(xié)商,到中消協(xié)投訴等一系列“較真歷程”后,遼寧張先生同意了三星方面退還手機原價5988元錢的處理方式,并接受了對方發(fā)放的200元退貨紅包。
但是,回先生并未接受類似處理方式,他將三星中國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定三星方面對中國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并為其欺詐行為作出道歉,其次是按照中國法律對他進行3倍賠償,并依法一并賠償他被Note7手機燒壞的電腦。
判決:
賠償被燒壞電腦駁回其他請求
2018年11月,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三星中國公司向回先生賠償一臺相同型號和配置的筆記本電腦,駁回三倍賠償手機款并承認涉嫌欺詐、公開向回先生道歉的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即便三星公司在處理中國大陸地區(qū)Note7手機電池質量問題過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并無證據(jù)表明其有故意向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廣大消費者隱瞞重要信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滿足上訴人所主張的欺詐法律要件,上訴人上訴請求三星中國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三倍賠償購機款,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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